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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新北市政府「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」答客問

          2014-04-09

          新北市政府「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」答客問
          102年8月8日第2版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前言:為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一
                項規定:「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,應向直轄市、縣
                (市)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,始得為之」並將於103
                年12月1日起施行。現因社會及家庭署於今年(102)
                8月提前宣導,為強化宣傳效益及解答民眾疑惑,特
                訂定本答客問以供參考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一: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是什麼意思?
          答:
          (一)居家式托育服務,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
                員(也就是指一般非親屬的保母),於居家環境中提
                供收費之托育服務。
          (二)兒童由三親等內親屬托育不須登記(例如爺爺、奶奶、外公、外婆帶自己的孫子)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二: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施行的時間為何?
          答:103年12月1日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三:居家式托育服務(保母)登記資格為何?
          答:
          (一) 年滿20歲,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。
          (二) 年滿20歲,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、家政、護理相關學程、科、系、所畢業。
          (三) 年滿20歲,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四:我在新北市托育小孩,也已經有保母資格,要去哪裡辦理登記?
          答:
          (一)本市將會透過社區保母系統辦理登記,建議您先加入社區保母系統,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可享有免費在職訓練、托育媒合等福利,另2歲以下幼兒家長可申請保母托育費用補助。
          (二)若您不想先加入社區保母系統,請於103年12月至您托育地點的社區保母系統辦理登記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五:如果我已經在當保母也已經加入社區保母系統,該如何辦理登記?
          答:預計於103年7月左右透過社區保母系統提供申請表及
             收件,再由社會局製作證書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六: 如果我不想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可以辦理登記嗎?如何登記?
          答:
          (一)若您不想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仍然可以辦理登記。
          (二)您可以致電至托育地點的社區保母系統,留下聯絡資
              料(姓名、電話及通訊地址),我們將於103年10月左
              右寄發通知信,屆時再提出申請,或者於103年12月
              直接至托育地點的社區保母系統辦理登記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七:辦理登記要準備什麼東西?
          答:
          (一)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申請書。
          (二)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(三)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幼兒保育、護理及家政相關學
                程、科、系、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
                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(四)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
                證明。
          (五)切結書保證申請人及其服務所在地共同居住成員無第
               八條所定情事(曾有違法或精神疾病等)。
          (六)自我評量後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。
          問八:如果我有保母資格但還沒有帶小孩需要辦理登記嗎?
          答:可以先不用辦理登記,於開始托育小孩30日內登記即可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九:如果我帶自己的孫子要辦理登記嗎?
          答:兒童由三親等內親屬托育不須登記(例如爺爺、奶奶、外公、外婆帶自己的孫子)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十:我是托育寄養兒童的保母,需要辦理登記嗎?
          答:因托育寄養兒童之費用係補助給保母作為兒童生活所需之費用,並非保母個人提供收費的托育服務,故不須辦理登記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十一: 從事保母工作需要配合的事項有哪些?
          答:
          (一)自103年12月1日起,若您從事保母工作需辦理登
                記。
          (二)接受定期與不定期托育環境檢查及輔導。
          (三)每年應接受18小時在職訓練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十二:每一位居家托育人員(保母)可以托育幾個小孩?
          答:目前法律規定保母人員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(     
              含保母本人之幼兒)4人,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,
              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,每名保母人員各可照顧未滿2
              歲幼兒2人,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嬰中心
              設立許可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十三:如果我已經有登記證書但還沒帶小孩,可以把證書借給有帶小孩的親戚朋友使用嗎?
          答:登記證書只能自己使用,不得租借或轉讓他人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十四:如果當保母沒有登記會怎樣?
          答: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自103年12月1日起,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後,使得為之,也就是說103年12月1日起,要當保母一定要先辦理登記,違反規定者處罰鍰新臺幣6,000元至30,000元(按次處罰),並限期補登記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十五:什麼是社區保母系統?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有何好處?
          答:
          (一)政府部門為提昇居家式托育服務品質,委託專業的民間單位建立社區保母系統,以建構保母托育管理機制,提昇幼兒照顧品質並提供保母與家長托育諮詢的服務。
          (二)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將免費提供保母在職訓練、協助保
              母與家長簽訂托育委任契約書,另有專人定期至保母家
              訪視、督導,以維持托育品質,若有任何托育疑問,皆
              可洽詢各社區保母系統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問十六:民眾對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有疑問,可以向哪一單位洽詢?
          答:
          (一)   請來電向社會局兒童托育科洽詢,電話本市境內撥打1999,或2960-3456轉3678至3681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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