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托育費用之補助對象及金額為何?
補助有兩種,自97年4月1日開始申請:
(一)第一種: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
1.補助對象:父母(或監護人)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,或父母一方就業、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、或服義務役、或處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 年以上且執行中,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(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、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),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,並符合以下條件之ㄧ。
(1)一般家庭:家庭年總收入150 萬元(含)以下。
(2)弱勢家庭:低收入戶家庭(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)、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(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)。
2.補助標準:
(1)一般家庭: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,000 元,至幼兒滿2歲止。
(2)弱勢家庭: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,000 元,至幼兒滿2歲止。
(3)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、不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,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。
(二)第二種: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
1.補助對象:
(1)低收入戶家庭,父母(或監護人)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,因參加職業訓練、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,將前述幼兒送
請保母人員照顧者。
(2)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,因父母(或監護人)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,而有臨時托育需求,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
照顧者。
2.補助標準: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,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,送托時數得採按季累計。每小時補助100元,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,000 元,至幼兒滿2歲止。








